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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动手指,举报隐患!最高奖励5000元_生产_进行_化学品

发布日期:2025-05-24 01:06    点击次数:79

广大市民朋友

新余市公安局

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平台

上线啦

对群众举报公安机关监管的道路交通、民爆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旅馆业、燃气以及公安机关负责的“九小”场所等领域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的,一经查实,将给予最高5000元奖励,同时替举报人保密!如果您看到或者发现身边有这类行为和隐患,请立即举报!

那么,该如何进行举报呢?

除了拨打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

还可以以拍照、录视频的方式

进行可视化线上快速举报

举报平台使用方法

第一步

展开剩余93%

第二步

进入平台后选择所属领域

第三步

手动进行定位

第四步

选择上报辖区派出所

第五步

如实填写举报内容

第六步

上传现场图片或视频

第七步

提交举报

举报须知

请您在填写前仔细阅读须知内容:

感谢您对新余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为保障举报内容及时有效得到处理,请在填写举报内容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受理范围

适用于新余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管的、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旅馆业、燃气以及公安机关负责的“九小”场所等领域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相关行业领域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不予受理情形

1.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的;

2.所举报的内容公安机关已经发现或正在侦办的;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4.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对自身故意造成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5.举报内容信息不详,无明确举报对象,违法违规事实不清楚,无法查证的;

6.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权益保障

1.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并协商分配;同一举报事项涉及多项违法行为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叠加和重复奖励。

2.匿名举报请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公安机关核查属实后,将依据《新余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管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联系发放奖励。系统管理和举报件受理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个人信息及所提供的举报资料予以保密。

3.举报人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的原则,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奖励政策

新余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管领域举报奖励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统称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新余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结合公安机关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余市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管的道路交通、民爆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旅馆业、燃气以及公安机关负责的“九小”场所等领域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

相关行业领域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行政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属地公安派出所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警种部门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举报和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合法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

(二)适当奖励。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公安派出所以及其他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三)属地管理。举报人原则上应先向具有管辖权限的属地公安派出所进行举报,公安派出所未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的,可以依次逐级向县(区)公安机关、新余市公安局进行举报。属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事故隐患,应向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举报。

(四)分级负责。市、县两级负有监管职责的警种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24小时受理举报。建立健全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转办、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对举报事项分类登记、建档和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在举报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便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和实施奖励;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第八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对接报、移送、转办等方式受理的举报事项,属本单位管辖的,应立即组织核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对于无法查清的,应及时向举报人解释清楚。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事项,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相关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及“物质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其中,物质奖励途径为发放奖励金,精神奖励途径为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新闻宣传等。

第十条 经核查属实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属地公安派出所或有关监管警种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刑事立案等,未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的,不能作为实施奖励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受理的举报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烟花爆竹领域(受理部门:属地公安派出所和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2.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产品50箱(以每箱35公斤为标准箱)以下的,奖励举报人500元;50(含50箱)至100箱之间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100箱以上(含100箱)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

3.对非法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0元。

4.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100元。

(二)民爆物品领域(受理部门:属地公安派出所和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1.对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无资质人员从事爆破作业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00元。

2.对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未设专人管理、看护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00元。

3.对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超出核定库容存放民用爆炸物品,或炸药、雷管同库存放,或废弃、收缴的爆炸物品与民用爆炸物品同库存放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00元。

4.对未取得公安部门行政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行为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1000元。

5.对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行为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0元。

6.对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0元。

(三)剧毒化学品领域(受理部门:属地公安派出所和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1.对未取得公安部门行政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行为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1000元。

2.对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1000元。

3.对未在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在计算机系统内登记录入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0元。

4.对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丢失、被盗剧毒化学品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0元。

(四)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领域(受理部门:属地公安派出所和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1.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1000元。

2.对未在销售、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在计算机系统内登记录入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0元。

3.对生产、储存、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丢失、被盗剧毒化学品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0元。

(五)易制毒化学品领域(受理部门:属地公安派出所和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

1.对未经许可或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1000元。

2.对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0元。

(六)道路交通领域(受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

1.对闯红灯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20元;

2.对逆向行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20元;

3.对斑马线上不礼让行人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20元;

4.对驾驶员接打电话妨碍安全驾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20元;

5.对违法加塞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20元;

6.对路口压实线变道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20元;

7.对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100元。

(七)旅馆业领域(受理部门:属地公安派出所和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1.对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0元。

2.对旅馆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100元。

3.对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元。

4.对旅馆不验证、不登记入住旅客信息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元。

5.对旅馆为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或者为明知其持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元。

6.对旅馆凭一人有效身份证件为两名以上旅客登记住宿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元。

7.对旅馆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元。

(八)燃气领域(受理部门:属地公安派出所和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

1.对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燃气充装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且构成犯罪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2.对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控制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假冒伪劣的“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且构成犯罪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九)公安机关负责的“九小”场所领域(受理部门:属地公安派出所和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元。

第十二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并协商分配;同一举报事项涉及多项违法行为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叠加和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实施奖励: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对自身故意造成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三)联系不上举报人或无法确定举报人的举报;

(四)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认定不宜实施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属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其他受理单位的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不便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的,应及时告知发放奖励的公安机关,商定其他领取方式;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五条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对匿名举报的事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追查举报来源;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大对安全生产公安监管领域举报奖励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积极性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新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

发布于:北京市